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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長照機構因應疫情政策措施 (3/1起調整)
  1. 長照機構從業人員疫苗需依規定施打疫苗滿兩劑且滿 14 天,才可進行執行業務。
  2. 若因自身健康狀況無法配合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且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 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3. 服務使用者或同住者係屬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者,機構得提供居家服務或居家喘息服務,並以提供必要性之照顧服務項目 為主,如餐食照顧、協助進食或管灌餵食、協助沐浴及洗 頭、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等;另照顧服務員需依衛生福利 部指引穿戴完整裝備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