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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一、  服務對象
1.   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未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自109年1月1日起得同時申領日間照顧費用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擇一申請)。  
3.   30歲以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下者。
4.   30歲以上或成年,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家中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下者。
5.   安置於經政府最近一次評鑑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本市甲等以上之養護中心及護理之家。
 
二、 服務內容
1.   低收入戶依核准收費標準全額補助(即該障別等級之最高額) ;中低收入戶核予75%或85%補助。
2.   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1)  未滿30歲,依家庭經濟狀況核予補助75%、50%及25%。
(2)  30歲以上者或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者;家中有2名以上身障者,依家庭經濟狀況核予補助85%、70%、60%、50%及40%。

三、  辦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申請(電話:07-3368333#3949、3950,E-mail:stonny@kcg.gov.tw)